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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利政策
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关于股利政策规定如下:
本公司每年如有盈余时,应依法提缴税捐及弥补亏损,次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,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公司实收资本额时,不在此限。另依相关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后,剩余部份并同期初未分配盈余为股东累积可分配盈余,由董事会拟定盈余分配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配或保留之。
股息、红利、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以现金分配者,授权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决议行之,并报告股东会。
本公司配合目前及未来之发展计画,并考量本公司之资金需求、投资环境、国内外竞争状况及股东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息时,应不低于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百分之十,惟当年度可分配盈余低于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三时,可决议全数转入保留盈余不予分配。盈余之分配得以现金或股票方式为之,现金股利分派比例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。
历年股利分派
发放年度
股东会日期
除权息 基准日
每股现金 股利
现金股利 发放日
每股股票 股利
股票股利 发放日
2024
2024/6/28
2024/8/3
1
2024/8/21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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